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教【2014】29號)精神以及《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省財政和學校共同承擔,每年評審一次。本辦法自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之后執行。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委員包括學院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委員、黨委副書記、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單于評審前向全院公布。
第五條 學院評審委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遵循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則。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參評條件
第六條 獎勵標準及覆蓋范圍如附表一所示。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八條 參評學年內,存在如下情況的,不能參加學業獎學金評選:
1. 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2. 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3. 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
4. 超出學校規定學制年限;
5. 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
6.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7. 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
8.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及損失;
9. 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0.考試舞弊或課程考試不及格兩門(含)以上。
第九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
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在學校規定學制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學院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程序根據評審細則對參評者進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報、導師推薦、量化打分、差額評審”的原則進行。
第十三條 一年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以入學成績作為主要依據,具體為研究生入學考試三門公共課政治、數學、英語成績合計排名,如果出現該項成績并列時,優先考慮第一志愿錄取研究生,如均為一志愿錄取研究生,則將全國統考專業課程成績納入考評。學術型、專業型研究生分別排名,不分專業。
第十四條 二、三年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以在校期間的綜合表現作為主要依據。計分項為科研成果、學年成績、非科研類獲獎,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參評材料的有效時間為報到入校之后到參評年度通知截至時間。課程成績按二級學科學生平均成績相當進行換算,學術型、專業型碩士研究生分別排名。
第十五條 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在規定學制內原則上獲得一等學業獎學金(此條從2015年9月開始實施)。人事檔案未轉入學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最高可評三等學業獎學金,研究生課程有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研二學業獎學金降一等,研三按補考后成績計算,不降等。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請學業獎學金,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交相關支撐材料。推薦意見應由導師填寫。
第十七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學院推薦學生名單后,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還應包括評審過程。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若學生對學院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發放與監督
第十九條 學院根據學校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等級和獎勵標準的動態調整,全額下發。
第二十條 若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經學院認定后,如在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當年學業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學業獎學金及證書;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或博士在讀階段學業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已經畢業的,則追回該生已獲得的學業獎學金及證書,并書面告知工作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二十二條 所有評審材料按上一學年為期限,并在規定的期限前提交,過期不計入。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在學院評審委員會中通過,向學院師生公示后實施,由學院科研與研究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土木工程學院
2017-10-30
附表一 獎勵標準及覆蓋范圍
|
等級 |
獎勵標準 |
覆蓋面 |
備注 |
博士研究生 |
無 |
1.6萬/人年 |
100% |
|
碩士研究生 |
一等 |
0.8萬/人年 |
40% |
2.5年學制的專業型碩士的第三次評審獎勵標準為:一等學業獎學金0.4 萬元/人?年;二等學業獎學金0.25萬元/人?年;三等學業獎學金0.15萬元/人?年;覆蓋面不變 |
二等 |
0.5萬/人年 |
30% |
三等 |
0.3萬/人年 |
20% |
附表二 分項計分表
科研情況 (研二最 高10分,研三最高 40分) |
論文 |
國外SCI源刊 |
8 |
文章以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排第二的,所得分數按80%計算。論文按最高級別計分,不重復計算。學院不認定的期刊論文不計分(期刊名稱另列)。CSCD(核心庫)及以上級別期刊論文,提供錄用通知書、期刊錄用進展狀態查詢方式,經查詢核實可視為有效。 |
其它SCI源刊 |
6 |
學校認定的權威期刊 |
6 |
國外EI源刊 |
5 |
普通EI源刊 |
4 |
中文核心期刊 |
1.5 |
CSCD(核心庫)或CSSCI期刊 |
3 |
其他期刊、增刊、參編教材或專著 |
0.5 |
項目 |
以項目主持人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 |
8 |
同一項目以最高等級計分,不重復計分。參與橫向課題僅計一項 |
以項目主持人承擔省級科研課題 |
4 |
以項目主持人主持市廳級課題 |
3 |
以項目主持人承擔校級科研課題 |
1.5 |
參與各項課題并有有效排名(以申報書、合同為準) |
0.2 |
科研獲獎 |
省部級一等獎 |
5 |
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有有效證書 |
二等獎 |
3 |
三等獎 |
2 |
知識產權 |
授權書上排名第一 |
6 |
發明專利,有授權書 |
授權書上學生排名第二的發明專利計5分; |
5 |
授權書上學生排名第三的發明專利計4分; |
4 |
學生排名第一 |
1.5 |
實用新型專利,有授權書 |
授權書上導師第一(學生第二) |
1 |
學生排名第三 |
0.5 |
學生排名第一 |
1 |
軟件著作權,有授權書 |
導師第一(學生第二) |
0.5 |
學生排名第三 |
0.3 |
學科競賽 |
國家級一等獎 |
4 |
團體獎只計前三名,排名第二、第三的均降一等計分 |
國家級二等獎 |
3 |
國家級三等獎 |
2 |
省級一等獎 |
2 |
省級二等獎 |
1.5 |
省級三等獎 |
1 |
地市、校級一等獎 |
0.5 |
科技競賽 |
國家級一等獎 |
5 |
國家級二等獎 |
4 |
國家級三等獎 |
3 |
省級一等獎 |
3 |
省級二等獎 |
2.5 |
省級三等獎 |
2 |
地市、校級一等獎 |
2 |
地市、校級二等獎 |
1.5 |
地市、校級三等獎 |
1 |
其他 |
非政府組織的各種競賽并獲獎 |
0.2 |
本項最高計1分 |
學年成績(研二按80分計,研三按50分計) |
學位課程平均分 |
研究生學位課程成績的總和除以學位課程門數(A) |
(A*70%+B*30%)*80%(研二) (A*70%+B*30%)*50%(研三) |
總分計小數點后兩位 |
非學位課程平均分 |
研究生非學位課程成績的總和除以非學位課程門數(B) |
非科研類獲獎及學術活動情況(最高10分) |
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團員/團干等非科研類獎勵(最高1.5分) |
省級 |
1.5 |
級別以等級高者加分,不重復加分;不同類別的獎勵(學校同一部門授予的獎勵視為同一類別,不重復加分)可重復加分 |
校級 |
0.5 |
擔任干部情況(最高1分) |
班長、助管、校、院研究生會主席、團委副書記、黨支部書記 |
0.7-1 |
擔任干部情況由研究生輔導員考核。以上擔任干部情況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復加分 |
校、院主席團其他成員、團隊隊長 |
0.4-0.6 |
班委、黨支部委員 |
0.1-0.3 |
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學術報告講座(最高3分) |
學術講座參與情況以學院科研辦點名冊記錄情況為準(最高計1.5分) |
0.15 |
本項統計時限為上一學年 |
學工辦組織重大集體活動(非學術講座)以學院學工辦簽到單記錄情況為準(最高計1.5分) |
0.1 |
參加學術會議及學校、學院學術活動及其他類型的非科研活動;在省級及校院級新聞媒體發表文章(最高3.5分) |
參加1次國家級或國際學術會議并在會議上發表(宣讀)論文 |
1 |
以會議論文集和參會證明、秩序冊等作為依據 |
上款如獲會議優秀論文 |
1 |
參加1次省級學術會議并在會議上發表(宣讀)論文 |
0.5 |
在校級學術會議上作為主講人參加學術會議 |
0.5 |
在湖南省學位辦網站、長理研言、土木研華等媒體上發表文章(有文章作者署名,只計第一作者) |
省級及以上媒體:0.5分/篇 |
按照篇數加分 |
校級媒體:0.3分/篇 |
院級媒體:0.1分/篇(本項不超過0.3分) |
主講學校及學院的云影講壇、博力論壇、研究生成長沙龍、學術文化節 |
校級:0.6分/場 |
按照主講場次計分(以學院或學校新聞或公告發布為準) |
院級:0.4分/場 |
主講院級科研經驗交流會或其他類型非科研活動 |
0.25分/場 |
本項最高計1.5分 |
社會、專業實踐項目(最高1分) |
學生社會、專業實踐團隊 |
1 |
省級立項項目負責人1分,參與人員0.6; 校院級立項項目負責人0.6,參與人員0.3 |
注:(一)所有計分為原始分,不乘系數,以所列分值封頂。若超過所列分值,則作為評審參考;正在進行的研究工作及預期成果可作參考;(二)所有學術成果,必須以長沙理工大學(含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平臺名稱)的名義發表且在在讀期間完成;本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含副導)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三)同一成果以最高等級計分,不重復計分;所有學術成果及各類獲獎,皆需提供實證材料證明;(四)未盡事宜,由評審委員會討論協商解決。